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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假冒“DIOR”办儿童走秀获刑,消费者如何识别“李鬼”品牌活动?
2025年12月08日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一场儿童时装走秀活动上,背景板赫然挂着奢侈品大牌迪奥的标识,孩子们身上穿的也是带有“迪奥”logo的服装,家长为此支付了上万元的费用,然而迪奥品牌方对这一切却毫不知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因假冒服务商标获刑。
  “服务商标”是什么概念?这一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哪些典型意义?消费者如何识别此类“李鬼”品牌活动?近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节目播出,邀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亭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伟君”教授工作站)教授张伟君共同讨论。
访谈嘉宾



访谈实录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了三位嘉宾,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波,您好,吴院长。
  吴波:主持人您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还有一位同样来自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程亭亭法官。
  程亭亭: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另一位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张伟君教授。张教授同时也是三中院张伟君教授工作站的负责人。
  张伟君: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请介绍您的工作站平时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张伟君:张伟君工作站是两年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各级法院设立的教授工作站之一。作为一位大学内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老师,我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工作上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承担院校合作任务。
  主持人:吴院长,像张教授这样的角色,相当于三中院的“智库”,可以这样说吗?
  吴波:张教授是我们的“智库”,是我们的老师,在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会与我们一起探讨法律关系,理清法律事实。伟君教授给我们提供很多帮助。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件非常新颖并且具有典型意义,与服务商标有关。我估计很多听众朋友对此并不了解。请程亭亭法官为我们简要介绍案件情况。
  程亭亭:这个案子主要涉及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了带有迪奥品牌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同时她还向家长收取了高昂的费用,有些费用达到了六七千元。
  在2021年10月到2023年3月,黄某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组织了7场带有迪奥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达到80余万元。
  主持人:通过举办儿童时装走秀活动,收取家长类似于报名费的费用,这是她主要违法所得来源吗?
  程亭亭:这个案子在走秀过程中,使用了 DIOR FASHION SHOW 的商标,在大屏幕背景板上显示迪奥的品牌标志,现场展板、邀请函以及海报等位置都大幅展示了迪奥的商标。
  主持人:总之,让孩子和家长看起来是迪奥官方组织的活动。但其实跟迪奥真正的官方没有关系,是吗?
  程亭亭:对。她组织的时装表演活动,与迪奥注册商标所注册的迪奥时装表演是同一类服务,因此对迪奥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主持人:对于消费者来说,迪奥是以服装或者饰品等为主的品牌。而时装走秀给我们的感觉似乎并不属于品牌直接举办的,那么如何构成了侵犯服务商标的概念?
  程亭亭:迪奥首先在服装上注册了商标,同时在包括41类组织、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者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方面也注册了相同的迪奥商标。
  主持人:迪奥已经在服务上注册了商标。今天我们讨论的案件当事人利用迪奥的品牌标志开展自己的走秀活动。这个案件后续的处理情况如何?
  程亭亭:最终,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以人民币160万元的罚金。
  主持人:她其实构成了刑事犯罪。
  程亭亭:是的。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侵犯服务商标,有些听众听到您的介绍后会有初步概念,可能认为这更像侵权性质。这个案件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刑事犯罪的认定,是如何做出的?
  程亭亭:我们主要根据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黄某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时装表演,同时在整个走秀过程中也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金额达到了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持人:请张教授再给听众解释一下服务商标的概念。
  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如我开了一家理发店,名字叫海底捞。我们都知道海底捞是一家著名的火锅店,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做火锅,只剪头发,这是否构成对海底捞的侵权?
  张伟君:我们刚才讲到迪奥的案子,它涉及到服务商标的侵权以及犯罪的问题。
  从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内容来看,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既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所谓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区分在哪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例如,你提供或销售的是迪奥的服装,在服装上标注迪奥字样,这个时候发挥的作用是商品商标。
  为什么说这个案子是服务商标的侵权和犯罪,是因为被告人在活动中使用迪奥的标志组织了时装表演活动,迪奥也注册过时装表演服务商标,在这个场合使用属于对服装表演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有所区别,我们认为服务商标不仅限于时装表演服务,还包括各种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服务,例如餐饮、旅游、航空运输等都属于服务范畴。例如今天我们制作的节目,电台也在提供广播电视服务,因此服务类别非常多。
  每个服务行业都有自己的品牌保护需求,大量服务商标与提供服务的企业的名字相同。例如中国银行既是企业字号,又是银行金融服务的商标。包括您提到的海底捞,它提供餐饮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它本质上与商品商标的保护并无差别。商标法明确规定商品商标的保护规则同时适用于服务商标。
  关于您刚才提到的海底捞,从我们熟知的商标角度来看,它是餐饮服务的商标,类似于火锅。从商标法保护的角度来看,如何使用这样的商标构成侵权?一种情形,其他餐饮店在经营餐饮时也使用海底捞这三个字,肯定涉及侵权。如果不经营餐饮,那么在商标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如果你使用海底捞的商标,用于与餐饮相类似的服务上,也可能构成侵权。
  主持人:多少要沾点边,是吧?
  张伟君:对,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容易导致公众误解或者混淆。例如,虽然不是餐饮服务,但是当公众看到你在服务上使用了海底捞字样时,可能会联想到是否与海底捞有关,是否得到了海底捞的同意或者授权。如果公众产生了误解,这依然可能会构成侵权。
  主持人:即使没有经营餐饮行业?
  张伟君:对。即使没有经营餐饮行业,也依然会构成侵权。
  就海底捞这个例子而言,它存在一个特殊问题。海底捞餐饮服务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全国消费者都很熟知这种餐饮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保护范围可能比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泛。
  你刚才举了一个非常好的例子,理发行业使用海底捞三个字作为服务商标,它与海底捞餐饮服务有所不同。
  从注册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它构成侵权的难度较大,因为它不容易让公众认为两家有关系或者产生混淆。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角度来看,它仍然可能对海底捞餐饮服务的驰名商标构成侵权。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打击范围或者力度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加广泛。即使没有产生混淆,例如海底捞理发店明显在搭海底捞餐饮服务的便车,我们在法律上称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
  主持人:用今天的互联网话讲,有点引流的意思。
  张伟君:对。如果允许这种行为泛滥,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这样搭,导致各个服务领域都有各种海底捞服务,这将冲淡原有知名度的海底捞餐饮服务的显著特征和唯一性,也会损害驰名商标的利益。因此,海底捞用作理发店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当然,这种法律风险在个案中可能存在争议。
  主持人:今天很多人对于类似商标和服务等概念有了一定的认知。张教授提醒我们,不能过于刻板。比方说我刚才举这个例子,可能有人觉得我直接做一个假的海底捞火锅不行,做一个海底捞的其他餐饮品类也不行,那么我做一个叫海底捞的跟餐饮毫无关系的行业,是不是就行了?也不一定。
  吴院长,我们刚才讨论到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依法保护问题,他们之间存在很多相同性。为什么我们今天讲的侵犯服务商标的案件具有很大的典型意义,您觉得它的典型性体现在哪里?
  吴波:无论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主要功能仍然是识别来源。相较于商品商标,服务更加无形,因此服务商标在体现服务来源时做出标识指示显得更加重要。
  你购买一件衣服,衣服上的商标你能看得很清楚。提供服务,不同品牌不同注册商标提供的服务是有差异的。作为知名品牌或者注册品牌,指向的服务肯定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共同指向都是防止搭便车,防止造成公众混淆。
  今天这个案子之所以具有特色,是因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新型案件。
  主持人:新的司法解释为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抓手。
  吴波:是的,以往在对服务商标入刑以及情节严重的判断方面,可能还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从不同的层次进行的,既有民事方面的保护,也有刑事方面的保护。刑事方面的保护,我们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修正案作出修订之后,相应的法律规定使我们能够更加依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主持人:刚才程法官向我们介绍了案件的最后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新司法解释对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有了比较明确的指导。
  回到案件的细节,家长总希望孩子有更多的机会展示自己,锻炼能力。看到有这样的活动,总想给孩子报名,我认为这份心态没有问题。然而,在这个时候你更需要注意,在今天我们讨论的案件中,这样的一类人利用家长的心理骗取了很多钱,家长蒙受了很多损失,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我注意到这个机构发布的宣传视频,无论是宣传背景板还是物料上的字样,都是迪奥官方Logo。虽然我无法判断真假,但是我注意到一些不同之处,例如在一场时装秀的背景板上展示的字样是 DIOR FASHION SHOW ,即迪奥时尚走秀,并非单独的迪奥商标。黄某是否会因为这个辩解认为我并非要侵权迪奥,我写的是 FASHION SHOW ,重点在后面。
  在法官看来,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程亭亭:这确实是黄某的辩解。今年4月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此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如果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对于完全相同的商标,大家都可以理解。那么如何理解基本无差别且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主要取决于这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黄某在组织儿童时装表演过程中使用 DIOR FASHION SHOW 商标,其中迪奥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后面还添加了 FASHION SHOW,意思是时装表演,缺乏可识别的显著特征,足以让公众产生误导,误认为 DIOR FASHION SHOW 是迪奥注册商标。因此我们认为黄某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时,这个商标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主持人:关于让公众是否产生了误解,我们的判断标准不能仅从字面理解,例如DIOR一个单词四个字母,DIOR FASHION SHOW 好多个字母三个单词,看起来似乎不一样,我估计当事人也会这样辩解。但是对于公众而言,他们可能将重点放在第一个单词上,而不是后面两个单词,可能认为这是DIOR举办的FASHION SHOW。
  张伟君:FASHION SHOW本身就是时装表演的意思,它本身就是服务的名称。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显著性的字眼。因此 DIOR FASHION SHOW 里真正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是迪奥这个词。
  主持人:关键在于第一个。
  张伟君:第一个字起到了商标识别功能,因此它侵犯的权利就是迪奥的服务商标权利。
  主持人:不要把小脑筋动在这个地方,就觉得好像把这个话写长一点,把商标埋在里面就没有责任,不是这样的。
  吴波: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举办一场活动,它就被称为FASHION SHOW或 DIOR FASHION SHOW。从您的角度来看,您更愿意参加那一场?
  主持人:完全不一样。
  吴波:所以,它发挥决定性作用或者识别来源的作用的,其实还是迪奥。
  主持人:我们重点关注它是否会对公众造成实质误导,而不是如何表述、书写和呈现。
  程亭亭:是的,有时候别人在迪奥上面还加了一些花边花纹,虽然将迪奥字体写得粗一些或者颜色变换,但是并未改变它的显著特征。
  主持人:我们知道许多知名商标的写法固定,例如字体、色号和装饰线花边等。有些人认为稍作修改就与原来不同,就不构成侵权。
  程亭亭:我们主要根据注册商标占整个商标的比重来确定。
  主持人:刚才我们提到侵犯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存在很多共同之处。具体到定罪量刑阶段,我们想请教吴院长,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区别?或者我们对服务商标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吴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假冒服务商标与假冒商品商标在定罪标准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如果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这两种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
  对于假冒服务商标的定罪标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
  主持人: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
  吴波:主要是对犯罪金额进行了约定。主持人您在与主审法官沟通过程中也提到,她的违法所得主要是服务费用,不同于商品商标,例如购买迪奥的衣服。因此我们针对服务商标的入罪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商品与服务不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也是不同的。我们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非常明确清晰且科学。
  主持人:这非常具有指导性意义。我们已经讲解了许多关于服务商标侵权的法律知识,包括刚才我们向大家详细解释迪奥的相关案例。
  我在准备这期节目的过程中关注到了一起发生在20年前的类似案件。很多消费者都知道狗不理品牌,它主要生产包子。2006年,当时天津狗不理与济南的天丰园狗不理之间存在过一场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定济南的天丰园构成侵权,要求停止在店招等宣传场景中使用狗不理的字样,却并未支持天津狗不理提出的索赔等一系列请求。
  张教授,您对这个案件应该有一定了解。
  张伟君:是的,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著名的案子,发生在20年前,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主持人:它与今天我们讨论的案件有些相似,一个叫“狗不理”,另一个叫“天丰园狗不理”。
  张伟君:不同服务行业的商标纠纷,本质上都涉及到服务商标侵权问题。
  主持人:据我所知,狗不理似乎在济南也是一个具有一定历史背景和渊源的品牌。
  张伟君: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济南天丰园的包子铺,能否称之为“狗不理”。这个案子具有特殊性。最终法院判决侵犯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但没有判赔偿,这非常特别。
  主持人:不能再使用狗不理的字样进行宣传,也不能做店招。
  张伟君:你不能将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使用,但你可以在天丰园的餐馆销售包子时继续称呼狗不理包子。
  主持人:这个东西还可以称为狗不理包子。
  张伟君:包子商品可以继续称为狗不理包子,但是对外不能使用狗不理包子铺或者狗不理包子店的名称。例如,不能在店招上标注狗不理字样,因为天津狗不理已经明确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如果济南也有狗不理包子店,那么会与天津狗不理服务商标直接产生冲突,导致混淆。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济南的天丰园在解放前就已经有狗不理包子。虽然不能说更早,但是它的历史至少非常悠久。在解放前天丰园的老板请天津的师傅在济南制作包子,当时也称为狗不理包子。这个历史在解放后一直延续。一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济南人都非常熟知当地这个名小吃,就叫狗不理包子。
  全国老百姓普遍以为狗不理包子只是天津的,但从济南当地老百姓的角度来看,他们也都知道天丰园餐馆也卖狗不理包子,至少在济南老百姓不会有这样的误解或者混淆。
  主持人:但是天津的狗不理,在注册服务商标这件事情上较早。
  张伟君:对,因为天津的狗不理注册了服务商标,而济南没有服务商标注册。从法院角度来看,天丰园同时开设一个包子店叫狗不理包子铺,这是不允许的。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天丰园这个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允许你继续卖包子时叫狗不理包子。
  而且我也注意到这个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不支持索赔的时候,提到天丰源叫狗不理包子有历史渊源,并非故意搭便车,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没有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这是合理的。
  所以这个案子与迪奥的案子性质不同,被告济南天丰园的行为从主观过错的角度来看确实比较少,或者基本上不存在主观过错,虽然是一个构成服务商标侵权的案子,但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
  主持人:虽然字面上有些相似,DIOR FASHION SHOW和天丰园狗不理包子都在一个词条里隐藏了这个商标,实际上性质并不相同。
  张伟君:一个是商品名称,一个是服务商标。商品名称可以继续叫,但是店名不能叫狗不理包子。
  主持人:这是一个非常早的案件,非常有趣。今天我们在准备迪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过去也有类似的案例。估计会有一些听众拿来与我们今天讲的案件做对比。当时说不支持索赔请求,只是说这个店招不能再用狗不理了。今天迪奥的案件很严重,又判刑,又160万元的高额罚金,为什么有这么大差别?
  张伟君:因为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所以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会有明显差异。
  主持人:张教授为我们做了详细解答。今天我们讨论的迪奥侵犯服务商标案件中,在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从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她辩解在整个走秀活动中,自己购买给孩子们穿的衣服是正品迪奥服装,并且仅此一项就花费了100多万元的成本。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某以走秀服装为正品进行抗辩,不影响法院对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行为的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院长是上诉案件的审判长。刚才我们介绍了上诉理由,作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依据,您能再给我们详细解释一下吗?
  吴波:可以。这个案件在一审已经作出判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二审需要对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正如伟君教授与主持人您沟通的,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事实和证据都要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我们需要运用法律规定做实质性判断,而不被事实所蒙蔽。
  在这个案子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主要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特别是对上诉人的行为模式进行了查明。上诉人的行为模式是通过使用 DIOR FASHION SHOW 或者与DIOR基本相同略作变化的商标开展时装表演活动。
  黄某开展青少年的时装表演主要目的,并非出售迪奥品牌的衣服,而是通过组织儿童参加时装表演,为他们提供相应服务,例如走台,设置比赛环节评比。北京站、上海站,最后一站可能在巴黎或者其他相关地方,用不同站点吸引儿童和家长参加时装表演,以此要求家长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行为模式是吸引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时装表演,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以牟利。这种行为方式显然并非出售商品,而是在与迪奥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我们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应该对她依法进行惩处。因此在二审过程中,我们主要对她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此指向,我们认为她侵犯的不是商品商标,而是服务商标。她没有获得迪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审理过程中,她对相关情况进一步做出了认可。因此我们认为二审既查清事实,明确法律适用,维持原判,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上诉人的法治教育。
  主持人:她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无论是主观上有故意,还是确实没有考虑到,认知存在偏差。
  吴波:她认为采购的是正品服装,不认为拿到的都是假冒迪奥的服装。
  主持人:她理解的方向错误。
  吴波:对。另外她表示犯罪所得应该扣除购买正品服饰的费用,实际上这些指向都认为侵犯的是商品商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她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迪奥注册的服务商标。这一点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得到了查明和释明,包括在最后陈述中黄某也认识到了。
  主持人:张教授,刚才我在介绍她上诉过程时,她有一个辩解理由是我花费100多万元购买正品迪奥服装给这些孩子们穿,让他们走秀等。然而我注意到公安机关在上诉人的住处查获了一批带有迪奥品牌注册商标的假冒服饰,包括领标、水洗标吊牌等。
  被骗的家长曾经表示可以花费上万元购买走秀服装,如果都是假货,黄某是否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张伟君:是的,主持人。即使被告人购买的是正牌迪奥,由于她在这个案子中冒充迪奥组织时装表演的秀,仍然会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因此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服务商标侵权以及构成犯罪的案子。
  您刚才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事实并非如被告人所言,是正牌迪奥服装,而是假迪奥服装,那么她可能将假迪奥服装出售给参与活动的家长们。
  这里的性质发生变化,与之前提到的服务商标侵权不同。如果她明知这些是假冒迪奥服装,仍然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达到定罪和量刑标准,她仍然有犯罪的可能性。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服装确实是假冒,他们无法说明假冒服装的来源,就有合理的理由推定这些服装是自己制作。不仅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可能直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可能性仍然存在。
  主持人:吴院长,您刚才提到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我们对她的释法说理,黄某本人对自己行为性质有了一些正确的认识和新的认识,对她来说是最生动的一次普法教育。
  吴波:是的,但是这个教训过于沉重,付出沉重的代价。
  主持人:对于本人、社会公众以及更多希望通过各种方法扩大自己的商业影响的人而言,警示意义相当强。
  吴波:目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这表明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依法依规,不能有自己的小聪明打擦边球。这些往往是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地方。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也关注到了这些问题,让法网保护这些易发生冲突的地方,实现法治对整个经济活动的保障作用。
  主持人:依法惩治不法者和不法行为是第一步,更多的意义在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时候我们会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际上,对于营商环境的理解,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例可以传递出信息。
  吴波:我认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应该完善法规制度层面,不断丰富供给,营造社会良好氛围。
  对于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而言,需要充分利用这些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和说明,发挥其法治宣传作用,向全社会传递清晰明确的法治信号,我认为这非常重要。
  主持人:张教授,在您看来,对于我们这样的案件或者这类案件的审理,对于今天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保护好市场主体具有哪些具体意义?
  张伟君:我认为这个案子一方面作为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例,可以让公众意识到对于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也存在被他人侵权、假冒,甚至构成严重犯罪的可能性。
  我认为这个案子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对于那些企图搭服务商标便车的违法者来说,可以从这个案子中看到不能试图打擦边球。例如这个案子中被告人表示购买的是正牌迪奥服装,就认为自己不构成任何违法或者犯罪问题,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有极大警示作用。
  主持人:有时法律对企业主体的行为可能会规范或者达到惩治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帮助企业正确成长。
  吴院长,我们经常在很多场合听到在当前国际形势和经贸环境日趋复杂的条件下,中国一直强调开放的大门要越开越大。我们知道迪奥是国际知名品牌,对于中国来说是跨国知名商标和品牌。我们通过这样的案例,对迪奥在中国可能遭受到侵权的情况依法进行保护。其实也是在贯彻刚才我们讲的话,体现了我们中国开放的姿态。
  吴波:我们认为迪奥的注册商标也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它履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受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我们在此过程中依法平等保护迪奥在内的各个注册商标,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通过案例向国际传递,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的坚强信心。我们认为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的效果。
  主持人:我想请程法官和张教授与我们共同探讨一个问题。目前许多商家通过类似品牌联名等形式进行营销,平时不会出现在一起的品牌被写在一起,或出现在同样的商品上,这样的行为非常多。在这个过程中,在签约留痕等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张伟君:近年来品牌联名是一种非常火爆的商业营销模式。总体而言,品牌联名是双方达成的双赢结果,然而也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我注意到这里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虽然消费者认为这是两家公司的联名,但是实际上它是一个假联名。这种案子已经发生过,包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前几天发布的案子,有一家销售啤酒的企业,它的啤酒名称为狂飙。这是当年热播剧的名称,不仅啤酒的名称是狂飙,而且在销售啤酒时,将热播剧中角色形象、剧情以及相关角色信息打包进行宣传,让公众认为销售的啤酒可能与狂飙剧进行联名推广或者使用相关信息得到了狂飙剧制作者的授权,这让公众产生误解。在这个例子中他与狂飙剧组或者制作者无关,造成了公众的误解。法院最终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不是商标侵权,仍然认定不正当竞争,这是我们联名中的法律问题。
  另一个问题更加复杂。正如主持人刚才提到的,联名是双方的合约,双方都有共识。我将商标或知识产权许可给你使用,然后我们共同推销某个商品。有时一家公司固有且有知名度的商品,例如啤酒、方便面等各种商品,他们会联合另一家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品牌进行联名。例如,经常发生联名的可能性,如著名文学艺术作品和影视作品。上海美影厂有一部非常有名的动漫片大闹天宫和孙悟空的形象,有些商家愿意与美影厂联名,例如在商品上同时加入大闹天宫或孙悟空的动漫形象,让喜欢大闹天宫的消费者更愿意购买这样的商品。在这里,它往往会面临商业风险或者隐藏的商业风险。无论是大闹天宫的文字还是剧名,作为动漫片的名称都没有问题。当你将动漫图片名称用于商品时,可能有人已经在联名之前将大闹天宫这四个字在这一类商品上注册成商标。虽然你将动漫片的名称授权给相关商品的推销者使用,是合法的联名,双方都是合作关系。然而第三方可能会认为你将大闹天空用在这个商品上是侵犯了商标权。这里会涉及到一个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会存在很大的问题或者争议。
  主持人:许多企业相关方以及IP运营方也需要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张伟君:企业的法务或者做知识产权合规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潜在风险。
  主持人:最后请程法官从消费者层面给我们提个醒。如果消费者发现类似于服务商标或者商品商标的侵权或者对自身权益造成侵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权?
  程亭亭:我们在购买品牌商品时,首先需要通过品牌官网和社交媒体查看品牌和合作方是否有授权,查看相关授权声明和公告。在购买时,我们还需要通过品牌官网旗舰店等正规途径购买,并且可以关注媒体和商家平台等,了解其他消费者对品牌活动的评价和反馈。
  如果发现侵权问题,需要保存好发票和收据以证明产品来源。同时对于侵权产品活动,需要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特别是在拍照时要特别展示产品的特征和商标等细节。同时保存好侵权宣传资料,例如宣传海报、网页截图等。对于重要证据,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联系商标权利人或者专业机构对侵权产品与正品进行对比鉴定,出具权威鉴定报告。
  主持人:吴院长,最后一个问题,我们从许多行业或者产业自身发展的层面如何更好地理解商标背后蕴含的法律权益?
  吴波:感谢主持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关注到,今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足球比分网:上,国家统计局领导介绍,我国服务产业占比在全国GDP中已经超过60%。对于上海而言,服务行业产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在办案过程中突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对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非常有意义。
  我们认为加强服务商标的保护需要加强企业相关制度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侵权或者犯罪行为高度敏感,及时与执法部门沟通,形成保护合力,有利于服务产业的更好发展。
  注册服务商标已经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从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对于服务行业和服务产业,我们也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商标的保护意识,采取相关工作措施,共同保护注册服务商标。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讨论到这里。非常感谢三位参与到我们的节目讨论中,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思考,也希望今天的节目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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